一、 拾得遺失物保管與招領說明
(一) 拾得物屬含個資之重要文件(身分證、健保卡、駕照等),將於當日統一送交在地管轄之警察機關處理。
(二) 可辨識且價值新臺幣500元以上之失物,招領期限為一個月。如逾期無人認領,將依民法第803-807條規定辦理,並送交在地管轄之警察機關處理。
(三) 無法辨識所有人且價值在新台幣500元以下之失物,依民法第807條之1修法理由,招領一個月即取得所有權,物品由本館代為處理。
(四) 當日拾得物屬易腐壞性質,為避免影響公共空間之環境清潔,將拋棄處置。
(五) 傘類拾得物,招領公告逾16日未認領時,將轉為本館愛心傘供民眾使用。
二、 拾得遺失物領取方式
(一) 請事先洽詢本館服務臺 (02)2679-6088,並說明招領物品特徵,以利進行確認,並提供預計前來領取的日期。
(二) 認領失物時,本人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,經本館核對無誤,簽寫領據後予以發還。
(三) 本人不克前來者,需填具委託書,委託專人親至本館領取失物。委託人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正本,經本館核對無誤,簽寫領據後予以發還。
(四) 如因故無法親自或委託專人至本館領取失物,經本館確認無誤後,遺失物所有人得下載並簽寫領據,及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,本館收訖後核對無誤,由本館使用貨到付款之快遞將失物寄送至指定地點。
(五) 領取時間:開放時間 上午10點至下午5點,每週一公休。
(六) 服務臺電話: (02) 2679-6088 分機2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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